释义 |
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会受到处罚:1、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2、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3、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4、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5、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6、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7、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允准擅自施工的;8、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9、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风险提示:矿山企业出现法律禁止性行为后会受到的处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