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组织定向培养生与定向县域内乡镇农技推广机构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纳入事业编制实名制管理,合同期为5年。合同期满,严格实施聘期考核,聘期考核不合格的,不再续签聘用合同。 法律依据: 《公费农科生教育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公费农科生毕业后,未按协议到定向就业区域的乡镇和基层综合便民服务机构工作,要按规定退还免缴的所有费用,并交纳违约金(违约金按免缴费用的50%计算,下同)。在定向就业单位工作未满5年或考核不合格,按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根据服务期未满年限,按比例退还免缴的费用,并交纳违约金。 第十六条 公费农科生在培养期和服务期内原则上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如确被脱产研究生录取,原定向协议仍然有效,协议期限顺延,最低服务的合同期不变,研究生期间不享受公费生的免缴费用和生活补助等政策。如研究生毕业后不履行定向就业协议,退还免缴的所有费用,并交纳违约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