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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诉讼离婚本人去不了要怎样办
释义
    诉讼离婚时,双方必须都到法庭,若确实无法出庭的,须向法院写明书面意见。诉讼离婚属于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案件,所以,需要本人亲自进行确认,且在出庭时,婚姻登记处及人民法院会适当询问双方的真实意思。注意的是,若离婚案件缺席的话,法院会做缺席判决,判决结果可能对缺席者不利。
    一、民事案件是否可以不出庭
    民事纠纷当事人能否不出庭,取决于案件类型。如果委托律师,原告本人可以不出庭。如果是婚姻案件,当事人必须出庭,法院不出庭就拘留。
    根据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除不能表达意志外,还应当出庭;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里所谓的特殊情况是指:
    1、由于当事人的身体状况有限,如因病住院、年老体弱、行动困难等;
    2、因工作关系不能离开或远离其他地方,出庭确实很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不出庭的当事人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以及有关财产和其他问题。
    原被告不出庭的后果如下:
    1、原告本人不出庭的,法院将撤诉;
    2、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传唤传票,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可以撤回诉讼,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3、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二次起诉可以不出庭吗
    离婚案件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视为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会缺席审判,是否判决离婚需要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因离婚案件必须调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对待,一般不宜作出缺席判决。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三、对两类不到庭的离婚被告案件的处理方法
    针对第一类型离婚案件中的被告当事人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应诉。处理方法: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指未修订前的《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之规定,只对送达方式作明确的规定,即“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但未就公告期满送达文书已完成,能否就离婚案件因当事人不到庭可缺席判决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我国现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离婚案件当事人,因涉及到人身身份的确立和解除,强调当事人双方必须到场的原则,方可办理。比如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就明确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一规定,强调了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必须出庭的原则,尽管离婚当事人一方有委托代理人,且又是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人,也应该出庭应诉,言下之意,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且下落明确的,离婚当事人就更应该要出庭应诉。然而,对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离婚当事人,确实不能到庭应诉,人民法院对这类离婚案件能否缺席判决呢?笔者认为,应当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处理。其理由是,既然司法解释对这类离婚案件当事人不能到庭作出了可以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规定,那么公告期满就意味着依法向其送达了相关法律手续。依照《民诉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这一原则,应该是对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民事案件通用的规定。
    针对第二类型:被告有明确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其处理方法因目前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导致处理感到困惑。笔者认为应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出于不愿离婚等目的,接到法院的传票,就是不到法庭出庭应诉。对于这类离婚案件,我认为分两种情形处理:一是本人确不愿出庭参加诉讼,但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陈述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3条之规定,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处理。二是本人既不愿出庭应诉,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的离婚意见,对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可按该司法解释的第112条规定的属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因为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负有对小孩的抚育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相关案情,故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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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4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