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电网企业输配电产生费用只能通过电价收取,不得在以其他任何名义收取。的确需要保留的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按照地方定价目录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严格管理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没有列入清单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2.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保证国家的电价降低政策实际落实到用户。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负责监督供电环节的费用,纠正违反国家政策的行为。加快落实已出台的电网清费政策,加快退还用户临时接电费,开展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政策落实情况检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三十五条 本法所称电价,是指电力生产企业的上网电价、电网间的互供电价、电网销售电价。电价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定价原则,分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制定电价,应当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依法计入税金,坚持公平负担,促进电力建设。 第三十七条 上网电价实行同网同质同价。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电力生产企业有特殊情况需另行制定上网电价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八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省级电网内的上网电价,由电力生产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独立电网内的上网电价,由电力生产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地方投资的电力生产企业所生产的电力,属于在省内各地区形成独立电网的或者自发自用的,其电价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