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消费者告国美“水货”相机案以撤诉告终 1月31日,消费者宋某状告国美电器,要求退回“水货”相机的案件最终以撤诉告终。国美电器在收到法院的传票后,终于主动打电话与宋某协商,同意退还相机款,但却要求扣除17%增值税,不愿惹麻烦的宋某无奈接受了这一结果,并到法院递交了撤诉书。 2003年8月22日,宋某在国美电器六里桥店购买一台富士F401型数码相机,价格为3278元,承诺的保修期为一年半。2004年11月因相机出现故障,宋某与富士数码相机在北京的唯一专业维修中心——富士胶片(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联系,该公司确认原告所购相机为非正规渠道产品,相机及其包装均无中文标识,不能享受保修服务,并出具了相关证明。宋某与国美电器六里桥店协商时,却遭到强硬拒绝。宋某认为,被告销售国家禁止销售的非正规渠道产品,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享受包修服务的权利。同时,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宋某在起诉书中要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返还价款人民币3278元,赔偿3278元,并支付因此造成的误工损失、交通费及通讯费人民币400元。 宋某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按照自己知道的销售税应该是3%而不是17%,况且国美销售的是“水货”,不存在税的问题,但自己没有时间和精力与国美打官司,这件事情已经交涉了好长时间,自己耽误不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