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是副国级,省监察委员会主任是副省级。 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第十九条规定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八条规定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