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品牌公寓、代理经租与一般的房屋租赁不同之处在于房屋所有权和对外经营权分离,这种租房模式下发生的因房屋和室内设施质量问题所导致的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经常会出现“房东”、“二房东”、“租客”三方互相推诿、不愿担责的情况。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这里的出租人不仅包括“房东”,也包括“二房东”,两方均对房屋和设施质量安全问题承担主体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