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合同终止情况下的经济补偿 |
释义 | 1、基础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补充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2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合同终止后代理权是否丧失 如果想要了解劳动合同终止后代理权是否丧失的问题,首先应该先了解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关系自然失效,双方不再履行。 《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劳动合同终止有以下情形: 1、合同期限已满。定期的劳动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除非双方是依法续订或依法延期,否则合同即行终止; 2、合同目的已经实现。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的劳动合同在其约定工作完成以后,或其他类型的劳动合同在其约定的条款全部履行完毕以后,合同因目的的实现而自然终止; 3、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企业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对企业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以后,企业劳动合同就此终止; 4、当事人死亡。劳动者一方死亡,合同即行终止;雇主一方死亡,合同可以终止,也可以因继承人的继承或转让第三方而使合同继续存在,这要依实际情况而定; 5、劳动者退休。劳动者因达到退休年龄或丧失劳动能力而办离退休手续后,合同即行终止; 6、企业不复存在。企业因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或兼并后,原有企业不复存在,其合同也告终止。 因此,劳动合同终止后代理权也随之丧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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