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户口本分户不强制要求具有房产证,分户的条件是: 1.当事人年满18周岁、经济独立; 2.有单独的门牌号; 3.有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及户主出具同意分户的书面意见。 原户主与当事人需要各自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审核证明、分户协议书等材料,共同到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分户手续。 法律客观: 《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