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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现在要再婚,如何将房子加名字?
释义
    再婚房产《民法典》相关的内容有:1、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房产如果是一方的婚前财产,并没有在结婚之后加上另一方的名字,那就是个人财产,离婚时不用分割。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我欠别人4500的房租,他要报警管这件事吗?
    欠房租属于民事纠纷,警察不会帮忙找人的。可以报警,但是涉及的是民事纠纷问题,警察一般是不管的,他们去了也只是做做调解工作。承租人跑了不属于犯罪行为,但属于违法行为,守约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我婚前买了房子,婚后办了房产证,我不想加女朋友的名字,但她要求加,该怎么办
    法律分析:协商好可以加女朋友名字的,保险起见,可以进行约定,避免不结婚受到损害。房产证上加名字情况一般有三种,即房屋产权赠与、房屋买卖和析产登记,出现最多的是第一种。房屋产权赠与通常是父母在房产证上加子女名字,或者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在房本上加上另一方的名字。房产证上加名字可不是只是加个名字而已,通常会涉及到产权、债权、税费等诸多方面。而且房产证上加名字对于婚前、婚后,是否有贷款未偿清有不同解释,不同情况的办理费用也不相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我婚前买的房子,婚后办房产证,我不想加女朋友的名字,但她要求加,该怎么办?
    法律分析:办理房产证可以加上女方名字。只要本人愿意就可以加。如果是婚前买房,加了女方名字后就表示两人都有产权了。房产证上加名字及办理费用,办理流程是:1、带好三证(结婚证、身份证、房产证)正本及复印件。2、去房屋所在地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先在预检窗口告知是来办理房产证增加配偶姓名事宜的,窗口工作人员会审核提交的材料,如果材料齐全就给你们一个号码,然后凭号码去相关窗口办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前买的房子,婚后办房产证,我不想加女朋友的名字,但她要求加,该怎么办
    法律分析:办理房产证可以加上女方名字。只要本人愿意就可以加。如果是婚前买房,加了女方名字后就表示两人都有产权了。房产证上加名字及办理费用,办理流程是:1、带好三证(结婚证、身份证、房产证)正本及复印件。2、去房屋所在地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先在预检窗口告知是来办理房产证增加配偶姓名事宜的,窗口工作人员会审核提交的材料,如果材料齐全就给你们一个号码,然后凭号码去相关窗口办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我现在没有领证,但是房产证怎么加名字呢?
    房产证加名字需要的流程如下:签订转让、买卖、赠与合同,携带相关材料到房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提交加名申请,到税务窗口进行审税,缴纳税费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该内容由 王若飞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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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6:0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