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构建和谐警民关系? |
释义 | 法律分析: 1、要深入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提高守护平安、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努力使公安工作更多地惠及民生、服务百姓。 2、要把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作为检验和衡量公安工作的根本标准,始终把打击矛头对准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犯罪活动,既要重视大案要案,也要重视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小案件,真正把工作做到老百姓的心坎上。 3、要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首要价值追求,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让人民群众从公安执法活动中实实在在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逃往境外或者非法出境、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二)参与、包庇或者纵容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参与、包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 (四)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五)私放他人出入境的。 第八条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故意违反规定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的; (二)违反规定采取、变更、撤销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行政拘留的; (三)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的; (五)违反规定延长羁押期限或者变相拘禁他人的; (六)违反规定采取通缉等措施或者擅自使用侦察手段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为在押人员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 (二)擅自安排在押人员与其亲友会见,私自为在押人员或者其亲友传递物品、信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指派在押人员看管在押人员的; (四)私带在押人员离开羁押场所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并从中谋利的,从重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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