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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识别和防范恶意调岗行为?
释义
    恶意调岗的主旨:恶意调岗是指用人单位擅自更改劳动合同工作内容,未经协商或协商不一致,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岗位,或调岗决定违法侮辱性和惩罚性。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变更劳动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且采用书面形式,各自保留一份变更后的合同文本。
    法律分析
    出现以下情形则属于恶意调岗: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不一致,单位即擅自更改劳动合同的工作内容进行调岗的;
    2、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
    3、用人单位调岗决定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存在侮辱性和惩罚性等违法情形。具体怎样判断恶意调岗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拓展延伸
    如何有效应对职场中的恶意调岗行为?
    在职场中,恶意调岗行为可能给个人和组织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为了有效应对这种行为,首先需要建立明确的调岗政策和程序,确保调岗是基于合理的业务需要。其次,加强员工沟通和参与,提供透明的沟通渠道,让员工能够表达对调岗决策的关切和疑虑。此外,建立公正的调岗评估机制,确保调岗决策是基于公正和客观的标准,而非个人偏见。另外,培训管理人员和员工,提高他们对恶意调岗行为的认知和识别能力。最后,建立有效的投诉渠道和调解机制,及时处理和解决恶意调岗行为的问题。通过以上措施的综合应用,可以有效应对职场中的恶意调岗行为,维护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员工关系。
    结语
    恶意调岗行为对个人和组织都带来负面影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恶意调岗的判断依据包括未经协商或协商不一致擅自更改工作内容、无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岗位、调岗决定违法等。为有效应对恶意调岗,建议建立明确的调岗政策和程序,加强员工沟通和参与,建立公正的调岗评估机制,提高员工和管理人员的认知和识别能力,并建立有效的投诉渠道和调解机制。通过这些措施,可以维护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员工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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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6: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