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海运提单的签发日期是货物装船完毕的日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使用的国际货运代理提单实行登记编号制度。凡在我国境内签发的国际货运代理提单必须由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报商务部登记,并在单据上注明批准编号。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加强对国际货运代理提单的管理工作。禁止出借。如遇遗失、版本修改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商务部报备。 国际货运代理提单的转让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记名提单:不得转让(二)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三)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 国际货运代理提单实行责任保险制度,须到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业的保险公司投保责任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