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违约方不应享有合同解除权。因为这样会鼓励不诚信守约的社会交易习惯,但是一旦违约方不愿意积极履行合同,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必要,守约方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