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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打官司复印件有效吗
释义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包括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录音录像、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一般情况下,证据是必须向法院提供原件的,但是,有些情况下是可以提供复印件的。只要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只要双方对证据的效力没有异议,法院就会予以采信。有些证据原件原件丢失,或者通过案件的调查,可以证明原件已经不可能存在,只要有复印件,也可以证明案件的事实,法院就会采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复制品。证据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需要有其他证据加以证明。如果经法院核实,复印件能够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作出判决。
    一、民事诉讼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依据是什么?
    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二、当事人在举证时要注意对证据的要求
    1、举证方在向法庭提出证据材料时,应向法庭说明该证据材料的来源、种类及欲证明之事实。
    2、证据材料为物证的,一般应提供原物。对于不宜直接提取的物证,或者易损坏、消失、变质、易燃、易爆物品等,可以提供该物证的照片、录像,或对该物证的检查笔录等。
    3、证据材料为书证的,应当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件、影印件、副本、节录本等。
    4、证据材料为检查笔录及鉴定结论的,应当提供原件。
    5、证据材料为视听资料的,应当提交未被剪辑、加工过的原始资料。
    6、证据材料为证人证言的,若该证言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起关键作用,则作出该证言的证人为关键证人。关键证人应当到庭作证。关键证人出庭确有困难且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可以直接提交书面证言。
    7、证据材料有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由提供该证据材料的一方翻译成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证据材料的翻译,应由专门的翻译机构进行。
    8、举证应当及时。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举证确有困难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二日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合议庭决定。行政诉讼的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材料。
    9、民事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对其不利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则免除陈述案件事实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当事人的自认行为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不得任意撤回其在庭审中所作的自认,除非有充足证据能够证明其所作出的自认与事实不符,并且当时的自诉确属重大误解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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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11: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