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赃款流向第三人的能否追缴 |
释义 | 一、赃款流向第三人的能否追缴 1、赃款流向第三人的能否追缴,视情况而定: (1)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若刑事判决书判项直接列明赃款最终的占有或持有情况,则法院可直接裁定追缴赃款; (2)若刑事判决书中并未直接列明赃款去向,判项中只明确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则即使裁判主文中提及赃款流向,法院依然应综合本案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案涉款项流转的书证、证人证言等予以证实,否则不得违法裁定追缴。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所得、违禁品、犯罪所用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先予执行适用的案件范围是: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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