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进入禁捕水域进行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2. 严禁在天然水域从事违规养殖,严禁设置捕捞抬网、绝户网、拦汶等从事捕捞作业。 3. 禁止电鱼、毒鱼、炸鱼,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捕捞行为。 4. 严禁非法买卖和制造炸药、毒鱼药品、电捕鱼工具。 5. 禁止制造、销售和使用禁用渔具。 6. 严禁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7. 加强和规范禁捕水域内垂钓管理,严禁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 钓具钓法,原则上只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不得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休闲垂钓的渔获物禁止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