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机动车报废有哪些标准 |
释义 | 开报废车上路是属于违法行为,法律上对于开报废车上路的惩罚是很严格的。以下内容帮助你辨别车辆报废的标标准。 (一)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车)使用15年,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上述车辆达到报废年限需继续使用的,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但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不超过10年。 (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和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 (三)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装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其他车辆使用10年。 (四)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五)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六)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十五的。 (七)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八)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除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外,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货车辆,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性能符合规定的,可延缓报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标准第二条规定的一半。 (九)低速载货车和装配单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使用年限达9年的。 (十)装配多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累计行驶里程达25万公里的:新标准规定,达到报废年限或者累计行驶里程的农用运输车,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有关标准检验合格的,可以适当延长使用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两次检验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当强制报废。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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