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应当委托什么组织现场核定 |
释义 | 应委托具备资质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组织现场核定。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程序: (一)煤矿委托生产能力核定单位组织现场核定; (二)主管部门(单位)审查; (三)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部门审查确认。 核定生产能力的煤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依法组织生产,没有非法、违法行为; (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 (四)各安全、生产系统健全完善,运行正常; (五)矿井(采场)生产布局合理,生产技术装备等符合规定; (六)有完备的设计、图纸等资料。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需查验的资料: (1)采矿许可证 (2)安全生产许可证 (3)煤炭生产许可证 (4)工商营业执照 (5)依法认定的勘探报告或资源储量核实评审意见书,上一年度矿井资源储量报表 (6)矿井改扩建、技术改造、整合改造等设计批文及竣工验收批文 (7)发生变化的生产系统(环节)的情况、原因及相关证明 (8)改变采掘生产工艺的原因、技术论证、批准文件、施工及验收合格证明 (9)煤层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况、原因和证明材料 (10)通风系统检测资料 (11)主要设备测定材料 (12)煤矿安全评价结论意见 (13)其它有关依据资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第六条 国家保护依法投资开发煤炭资源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保障国有煤矿的健康发展。 国家对乡镇煤矿采取扶持、改造、整顿、联合、提高的方针,实行正规合理开发和有序发展。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开发利用煤炭资源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 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第二十二条 开采煤炭资源必须符合煤矿开采规程,遵守合理的开采顺序,达到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煤炭资源回采率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根据不同的资源和开采条件确定。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进行复采或者开采边角残煤和极薄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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