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个体户的注册需要哪些材料 |
| 释义 | 个人开业时需要进行个人工商店登记, 1、经营者签署的《个人工商店开业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书:个人工商店以自己的场所为经营场所时,必须提交自己场所的所有权证明书复印件 3、租赁他人场所时,必须提交租赁合同和场所的所有权证明书复印件;如果不能提交经营场所的所有权证明书,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种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村居委会同意在该场所发行经营活动的相关房地产证明书,可以提交军队的所有权证明书。将住宅改为经营性住宅的,属于城镇住宅的,应当提交《注册附表-住宅(经营场所)注册表》和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所有者委员会)发行的有利关系的所有者同意将住宅改为经营性住宅的证明书的非城镇住宅的,应当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书 4、申请注册的经营范围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在注册前申请认可的项目中,必须提交相关许可证明书或许可证明书的复印件的 5、《个人工商店名预批准通知书》(无名字经营范围与现在的经营范围无关的经营者提交代理申请人的认可证明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九条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三)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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