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上海市女职工产假为158天,包括法定产假98天和上海市额外奖励的60天。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人单位未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产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支付产假工资和生育医疗费。《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二条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增加的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享受婚假同等待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60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 生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连续使用,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增加的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