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 |
释义 | 哪些人不需要适用回避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与案件本身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不得参加本案处理工作的一项诉讼制度。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人员适用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根据国家规定,需要申请回避的包括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员,鉴定人,而除此之外的人员是不需要申请回避的,了解清楚就可以了。 该内容由 王淑贤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