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权人会议具体包含的内容有: 1.核查债权。 2.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4.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5.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6.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债权人会议召开条件 债权人会议召开条件: (1)其债权须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 (2)已于法定期间内申报和登记; (3)经审查,人民法院已确认其债权人资格。 法院应当在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完成债权人资格的审查工作,因为此时债权申报的期限已经届满。 债权人会议必须参加吗 债权人会议可以不参加。 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是由债权人确定是否参加的,但债权人不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可能会对自己的债权实现造成影响。因为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法律依据
该内容由 蒋先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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