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处理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 |
释义 | 人民法院处理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的办法:暂时无财产则中止执行,等有财产时再恢复执行;长期无财产则终止执行,等发现有财产时重新申请执行。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第二百六十四、第二百六十五条。 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处理被告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诉讼案件的办法:如果是暂时无财产的,则中止执行,等到有财产时再恢复执行;如果是长期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则终止执行,等到发现有财产时,再重新申请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如何处理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六十五条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拓展延伸 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应对策略及法律实践 在面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时,应采取一系列策略和法律实践来解决问题。首先,可以通过深入调查和资产追踪来确定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以便找到可供执行的资产。其次,可以尝试与被执行人协商达成债务偿还计划,通过分期付款或其他方式来实现债务清偿。此外,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措施,如查封、扣押、拍卖等,以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同时,还应与律师合作,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制定个性化的应对策略,确保权益得到保护。综上所述,通过综合运用调查、协商、强制执行和法律支持等策略,可以有效应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 结语 在处理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和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情形作出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的裁定。针对这种情况,可以采取一系列策略和法律实践来解决问题,包括调查资产状况、与被执行人协商债务偿还计划、申请强制执行措施等。同时,与律师合作制定个性化的应对策略,确保权益得到保护。通过综合运用各种策略,可以有效应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四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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