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车追尾有折旧费吗 |
释义 | 交通事故车辆损失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折旧损失。根据民法理论,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侵权损失包括车辆减值损失。车辆减值损失属于民法范畴,当事人可以主张权利并获得救济。对于车辆减值损失的认定,应依据法定的价格评估部门的评估结果来裁判,法官不得随意酌定。修车期间的误工费用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但必须是实际发生的费用。修理费用可以先自己出钱后报账,也可以让对方直接付款给修理厂。 法律分析 是可以要求折旧赔偿费的,需要和保险公司商量。赔偿处理条款中写明,按新车购置价投保的机动车发生全车损失时,计算赔偿不得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车辆的实际价值按新车购置价每月折旧0.6%计算。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但也不得超过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 修车期间发生误工费保险公司是应该报账的。但该误工费必须是指实际发生的费用,而不是一个概念的费用。举例说明,譬如一辆出租车被撞要修理2天,导致该车主在这两天内无法出工做生意,是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其误工损失的。但这也不是车主想说多少就是多少,一般城市都会有平均赔偿标准的。其他如代步车辆,因车辆修理无法使用,需要乘坐出租车的,按实际发生出租车或公共汽车票据报销,货车则是按因无法运货导致实际发生的租车费用报销。 事故车修理是先自己出钱后报账,还是对方直接和修理厂结账,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现实中处理一般对方全责的,都是对方直接付钱修理,然后他自己拿去报销的。 折旧赔偿的方式 交通事故车辆损失,可以进行物价定损后,要求对方赔偿车辆的折旧损失。从民法理论上讲,受害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是合理、合法的。就可以要求对方赔偿。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规定的侵权损害对象不仅包括权利,而且包括权利以外的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车辆减值损失只要符合民法上损失的构成条件,能够作为一种民法上损失进行认定,就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故车辆减值损失是一种属于民法范畴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就此主张权利,就侵权所致全部损失予以救济。对于车辆减值损失数额的认定,应依据法定的价格评估部门的评估结果来裁判,法官不得随意酌定。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根据赔偿处理条款,车辆全车损失时可以要求折旧赔偿费,但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对于部分损失,赔偿金额应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但也不能超过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修车期间发生的误工费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报销,但必须是实际发生的费用。车辆减值损失可以作为一种民法上的损失进行认定,并且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车辆减值损失数额的认定,应依据法定的价格评估部门的评估结果来裁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六十二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业务许可证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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