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管理办法是符合条件尽快办理完成。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调动、借调等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 借入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借入干部的,应事先征得借出单位和借调干部本人同意后,填写借调干部审批表,并经借出、借入单位盖章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县委组织部或县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其中属于科级干部的,还应当事先征求借入和借出单位分管的县领导、县组织人事部门和分管组织人事的县领导同意后,由县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县委主要领导审批。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成立临时机构需要借调干部,由组建临时机构的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经组织人事部门、分管借入部门的县领导、分管组织人事的县领导和县主要领导同意后,由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借调人选。根据县委主要领导或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意见,同意借调的,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及时办理相关借调手续,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县委组织部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发文借调,发文时应明确借调起止时间。不同意借调的,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及时告知申请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