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班时间因为低血糖引而摔倒算不算工伤 |
释义 |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只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患职业病、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火车事故伤害,或被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才能认定为工伤。低血糖不属于工伤。 法律分析 如果摔倒受伤的,伤属于工伤。低血糖不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拓展延伸 低血糖导致工作意外,雇主责任如何界定? 在低血糖导致工作意外的情况下,雇主责任的界定并不简单。首先需要考虑员工是否事先告知雇主自己患有低血糖症,并采取了合理的预防措施。其次,需要评估雇主是否提供了合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例如提供充足的休息时间和饮食安排。同时,还需考虑员工是否在工作期间按照医嘱进行了正常的饮食调节,以及是否及时就医和寻求帮助。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才能确定雇主在低血糖工作意外中的责任界定。这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结语 在低血糖导致工作意外的情况下,雇主责任的界定并不简单。需要考虑员工是否事先告知雇主患有低血糖症,并采取了预防措施。同时,评估雇主是否提供了适当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员工是否按医嘱进行了饮食调节,并及时就医。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才能确定雇主在低血糖工作意外中的责任界定。具体责任界定应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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