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法91条第三款是什么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提起刑事诉讼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行为:必须存在犯罪行为,即有人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了国家刑法规定的罪行; 2、犯罪主体:必须有犯罪主体,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于未成年人,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3、刑罚:犯罪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刑罚标准,即犯罪行为不仅是社会公认的违法行为,而且应当被国家刑法规定为犯罪行为并且与之相对应的是刑罚; 4、管辖权: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即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住所等与法院的管辖范围相符合; 5、时效性:必须在法定时效内提起刑事诉讼,一般为5年。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的提起必须符合以上所有条件,否则将不予立案或者被驳回。同时,刑事诉讼的提起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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