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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释义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如下:
    1、主体不合法的言词证据,即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取证主体资格的人收集提取的言词证据,例如,纪检人员提取的犯罪嫌疑人口供;
    2、形式不合法的言词证据,即不具备或不符合诉讼中法定形式的言词证据,例如,证人忘记签名的证人证言;
    3、取证方法手段不合法的言词证据,即使用法律禁止的手段获得的证据,例如,通过刑讯获得的口供或证言。而从狭义上看,非法言词证据则仅指广义说的最后一种,即取证程序不合法的言词证据。
    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被采纳的规则即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范围是:
    1、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制作的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2、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时制作或提查收集证据材料;
    3、律师或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4、执法机关以非法的证据材料为线索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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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23:1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