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养子女对养父母有 赡养 义务,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因其是养子女而与亲生子女有所区别。在 收养 关系成立后,生父母对养子女没有 抚养 教育的义务,相应的养子女对生父母也没有赡养的义务。在法律上主要还是看养子与生父母是否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如果没有形成抚养关系,那自然就对亲生父母没有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