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询问。即检察机关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询问情况,制作笔录。 2、查询。即检察机关向有关单位查询情况,由有关单位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3、鉴定、勘验。即检察机关对与案件有关的专门性问题,委托有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对应当勘验现场或勘验物证而法院没有勘验的,检察机关可以进行勘验并制作勘验笔录。 4、初查与侦查。这种方式主要是针对审判人员职务违法犯罪而言的。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对于有关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涉案人员供述或者相关人员的证言、陈述,应当重新收集;确有证据证实涉案人员或者相关人员因路途遥远、死亡、失踪或者丧失作证能力,无法重新收集,但供述、证言或者陈述的来源、收集程序合法,并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