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传唤的犯罪嫌疑人是由于其情况并不是特别紧急、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并不大并且所犯罪行并不严重,此时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逮捕、拘留,就可以对其实施传唤措施来进行讯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