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强制征收房屋的程序是: 1、制定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市房屋征收部门结合市区建设工程规划项目拟定市区年度房屋征收计划; 2、提出征收申请,审核相关材料; 3、确定征收范围,明确实施单位; 4、发布征收预告,告知停办手续; 5、拨付工作经费,组织房屋登记; 6、组织对未登记房屋认定; 7、组织对被征收和拟建产权调换房屋进行预评估。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哪些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3、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五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