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告知黄斑病情,是否可以通过法律手段争取重疾险赔偿? |
释义 | 法律分析:如果保险公司未告知黄斑病情的情况下,投保人购买了重疾险,保险公司在出险后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病情为由拒绝赔偿,投保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争取重疾险赔偿。此外,如果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未向投保人提出告知病情的要求,也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九十五条:“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前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身体缺陷或者健康状况等情况的,应当在投保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或者明确告知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不承担有关责任。” 2.《保险法》第九十六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大疾病、身体缺陷或者健康状况等情况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3.《保险法》第九十七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未告知的重大疾病、身体缺陷或者健康状况等情况,应当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但保险人能够证明未告知的情况对于保险标的的存在、数量和保险费率等方面的评估产生了重大影响的除外。” 4.《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合同一方明知对方存在瑕疵而不告知,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综上所述,未告知黄斑病情,投保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争取重疾险赔偿。同时,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未向投保人提出告知病情的要求,也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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