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对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
| 释义 | 我们认为,并不是所有的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标志,而域名是区别不同网络信息提供者的标志。一个符号或者符号组合作为商标并不天然地就成为域名,两者的互换和结合仍需商标权人将其注册为域名。对普通商标而言,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将其商标作为不同种类的商品或服务的注册商标,更无权禁止他人将与其商标相同的符号注册为域名。 但是,如果将他人的商标注册为域名,为自己的商品或服务进行网络宣传,使人误以为域名持有人与商标权人存在一定的联系,此时就可能构成违法行为。 违法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的行为,有如下构成要件:第一,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第二,域名注册申请人或使用人具有恶意。域名案件中的恶意与故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这里的故意就是要把域名注册为己有,它不涉及对行为人主观意识的道德评判。而恶意是一种目的或动机,它体现的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道德上的可非难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1款列举了域名纠纷案件中恶意的几种表现形式,第5条第2款又从反面规定了不具有恶意的情形。第三,在实际上造成了或者可能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者构成了对商标权人的不正当竞争。这是将他人注册商标注册为域名之所以违法的实质性原因,首先是因为这种行为违背了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次是因为商标权人有权禁止该类行为而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因此,违法将他人注册商标注册为域名的行为具有双重属性-既是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又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由于驰名商标比注册商标受到的法律保护更加严密,即使驰名商标未经注册,恶意将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也构成上述违法行为。 本案中,国网公司不能说明其名称、地址、简称、标志、业务或者其他任何方面与dpot一词有关,也不能证明其在域名领域对dpot一词享有在先使用的权利,却把杜邦公司驰名商标中的文字作为最具识别性的部分-dpot注册了dpot.com.c域名。国网公司注册的域名如果在互联网上投入使用,必然会混淆该域名与DUPONT商标的区别,引起公众的误认。事实上,国网公司将dpot.com.c注册成域名后并未使用,只是起到了阻止杜邦公司将其注册成域名的作用,妨碍了杜邦公司在中国互联网上使用自己的商标进行商业活动。由此可知,国网公司注册dpot.com.c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并且已在事实上造成了妨碍杜邦公司在中国互联网上使用自己驰名商标进行商业活动的后果。因此,国网公司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构成对杜邦公司驰名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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