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桂林惠民保不是保15种疾病。桂林惠民保并不是确保特殊的病症,它保的是医保目录内住院治疗、门特及门1慢医疗费和15种恶性肿瘤及罕见病特药花费。 15种恶性肿瘤及罕见病特药保障是指,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罹患恶性肿瘤及罕见病,且经保险人指定的当地医院中具有开具特定药品处方资格的医生诊断其需使用《桂林惠民保特定高额药品目录》中的特定药品,在保险人指定的当地医院或药店购药实际支出的《桂林惠民保特定高额药品目录》中的特定药品费用。 桂林惠民保为被保险人提供1年的保障,该期限保障结束后,若产品未下线,投保人可以接着续保。在这一年的保障期限内,这款保险产品给予住院、门诊特定病种、门诊慢性病种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以及15种恶行肿瘤以及罕见病特药保障。详细保障内容如下: 1、目录内住院、门特以及门慢补充医疗保障:被保险人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因住院、门诊特定病种、门诊慢性病种所产生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经社保后,扣除2万免赔额,报销其70%的剩余自费部分,最高保额100万。 2、15种恶行肿瘤以及罕见病特药保障:被保险人若不幸患上恶性肿瘤或罕见病,报销其所需的特定药品费用。报销规则,扣除2万免赔额后,报销70%的费用,一年内最高累计报销100万。 法律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与定点医药机构建立集体谈判协商机制,合理确定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保障基金预算金额和拨付时限,并根据保障公众健康需求和管理服务的需要,与定点医药机构协商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药服务行为,明确违反服务协议的行为及其责任。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名单。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服务协议订立、履行等情况的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