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对方全部负责,对方怎么赔偿? |
释义 | 交通事故负全责主要包括以下赔偿项目:人身损害赔偿赔偿项目: (1)医疗费,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2)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护理费; (4)交通费; (5)住宿费; (6)营养费; (7)赔偿金,其一,残疾赔偿金,其二,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8)器具费; (9)丧葬费; (10)生活费。 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项目: (1)直接财产损失 (2)间接财产损失。 一、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哪些项目 一般赔偿以下项目: (一)医疗费(急救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实报实销。 (二)误工费指的是为处理交通事故所用的误工费。 (三)护理费指的是受害者在抢救期间需要护理而支出的护理费用。 (四)交通费指为处理交通事故而支付的交通费用。 (五)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以常州或江苏地区为例),一级伤残计算公式是:20552元、年×20年=411040元 2、农村户口:8004元、年×20年=160080元 (六)被扶养人生活费《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七)其他直接财产损失:如手机、电动自行车、衣服等物品。 (八)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情况在常州地区最高不超过5万元。 (九)丧葬费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上述赔偿项目并不包含特殊案件的所有赔偿项目,计算方法亦会随具体案件的情况不同而有所改变,并且各个地区的赔偿标准也是不一样的,具体以当地为准。 二、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 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8、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9、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0、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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