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学校基本权利有: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5、给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的职责如下:
 1、老师的职责首先是育人,先成人,后成才。为人师表,答疑解惑,则为老师,老师是称为传授知识的人;
 2、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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