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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安葬权的最高法的司法解释
释义
    葬权是指死者之近亲属基于特定身份关系,依社会公序良俗对死者的骨灰以安葬的方式进行处置的权利。对死者合理适当地安葬是社会普遍认可的完成死者身前所愿、寄托近亲属哀思之习惯。安葬时间通常以及时入土为安为宜,不宜拖延过久。
    1.安葬权具有如下三种属性:(1)安葬权是死者的近亲属在不违背死者生前意愿的前提下,享有的排他性的权利。(2)该项权利的行使主要限于对遗体、遗骨和骨灰进行安葬、祭祀、维护其免受侵害,而不能擅自使用、收益、处分(或者抛弃)。(3)安葬权同时具有权利和义务的双重属性,近亲属在享有安葬权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即安葬的义务不能任意转移或者随意放弃,安葬死者遗体、遗骨或者骨灰所花费的金钱也应当由安葬权享有的主体承担。
    2.安葬权在行使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以下顺序加以确定由谁优先享有:
    (1)首先,应当尊重死者生前明示或者可得而知的意思表示。如果死者生前留有书面或者口头的遗愿,那么理所应当优先遵从死者的生前意愿。
    (2)其次,在死者生前没有明示的情况下,依照近亲属的意愿处理。近亲属间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共同的意见处理;否则,需要根据亲属之间的关系顺位来确定由谁优先行使安葬权。我国自古通过“五服”制度来确定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现代则通过继承法、民法通则加以确定:第一顺位是配偶、子女和父母。当此三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有配偶的由配偶决定,因为婚姻组成的家庭关系是社会关系的基础;无配偶或者配偶不能决定的,由父母决定;配偶、父母均不能决定的,由子女决定。有多个子女的,由赡养义务履行最多的决定。第二顺位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在没有第一顺位近亲属的情况下,才能由第二顺位的近亲属享有和行使安葬权。此类亲属之间若是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是没有近亲属,又或是近亲属均放弃安葬权决定权的,则可以由死者生前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决定。
    (3)最后,如果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由法院依照习惯或公序良俗对遗体、遗骨或者骨灰的安葬方式加以确定。我国民法总则第八条对于公序良俗原则的规定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十条对于法律适用的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安葬烈士条件如下:
    1、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2、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3、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4、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5、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1、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2、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3、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安葬烈士的方式包括以下三个方式:
    1、将烈士骨灰安葬于烈士墓区或者烈士骨灰堂;
    2、将烈士遗体(骸)安葬于烈士墓区;
    3、其他安葬方式。
    人身损害致人死亡的,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者承担丧葬义务的人有权要求获得丧葬费。丧葬费一般包括运尸费、火化费、购买骨灰盒费等合理费用。但超过范围经过法院审查确属必要的,可以按照丧葬费的实际支出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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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1:1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