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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两次流标后,可以转为单一来源方式吗?
释义
    竞争性磋商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技术复杂或特殊、无法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无法预计价格总额的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非招标必须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
    法律分析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拓展延伸
    竞争性磋商方式流标后的替代方案:单一来源方式的可行性分析
    在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两次流标后,转为单一来源方式是一种可行的替代方案。竞争性磋商方式流标可能是由于缺乏合适的竞争对手或其他原因导致的。在这种情况下,转为单一来源方式可以节省时间和资源,并确保项目能够顺利进行。单一来源方式意味着选择一个特定的供应商或承包商,而不通过公开竞争来选择。在决定转为单一来源方式前,应进行详细的可行性分析,包括评估供应商的能力和信誉、确定是否存在其他合理的替代方案等。这样的分析可以确保单一来源方式是最合适的选择,并遵守相关法律和规定。
    结语
    在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两次流标后,转为单一来源方式是一种可行的替代方案。竞争性磋商方式流标可能是由于缺乏合适的竞争对手或其他原因导致的。在这种情况下,转为单一来源方式可以节省时间和资源,并确保项目能够顺利进行。单一来源方式意味着选择一个特定的供应商或承包商,而不通过公开竞争来选择。在决定转为单一来源方式前,应进行详细的可行性分析,包括评估供应商的能力和信誉、确定是否存在其他合理的替代方案等。这样的分析可以确保单一来源方式是最合适的选择,并遵守相关法律和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的修改、废除或者退出的程序,比照各该条约、协定的缔结的程序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第二十条 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第十五条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或者加入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公布。其他条约、协定的公布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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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2:2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