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售票员看见乘客被盗未提醒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
释义 | 售票员看见乘客被盗未提醒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 案件详情:售票员未提醒乘客被盗是否承担责任引发纠纷 李某乘坐某运输公司的班车去往省城,当到达目的地刚要下车时,售票员张某对其说道:“你的钱包被盗了。”李某一看果然背包已被划破,钱包连同里面的4000元现金不见了,李某很是气愤,质问张某既然看到小偷行窃却为何不提醒。张某称担心小偷报复故未提醒。李某遂向公安报了案,并向法院起诉张某及运输公司,要求赔偿其损失。 法院判决:应由运输公司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应由运输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运输公司作为承运人,其职责是将旅客及其行李安全运送到目的地,事实上乘客李某及其行李与财物被小偷在公交车上偷走,并未安全运送到目的地。由于售票员工作上的过失导致旅客财物被偷走,运输公司并未尽到将旅客安全送到目的地的义务,故承运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运输公司应尽到安全运送旅客的义务 乘客李某与运输公司存在客运合同关系。客运合同是承运人与旅客关于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安全运送到目的地,旅客为此支付运费的合同。根据运送工具的不同,客运合同可分为铁路客运合同,公路客运合同,水路客运合同,航空客运合同等,客运合同一般采用票证形式,如车票,船票,机票等。本案显属公路客运合同,运输公司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将旅客李某及其行李安全运送至目的地。律师认为,在本案中,乘客李某在车上被盗4000元现金,是为事实,已为售票员亲眼目睹被盗所证实,运输公司未能将乘客李某及其随身物品安全运送到目的地,已经违约,应为其违约承担责任。 敲诈勒索罪是否构成既遂? 不一定。如果行为人仅仅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被害人并未产生恐惧情绪,因而没有交出财物,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了恐惧,但并未交出财物,均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如果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案例】2011年8月7日,被告人赵某因妻子刘某和李某发生婚外情,在某某县中医院对面与李某发生冲突,被告人赵某打电话叫来杨某、王某、朱某三人一起将李某劫持到一商务酒店202房间,后张某也到了房间。几人对李某进行殴打,朱某建议向李某敲诈勒索钱财,在赵某等人逼迫下,李某答应付十万元人民币。随后五被告又将李某劫持到另一酒店,并让李某先付两万元现金再打下八万元的借条,李某打下借条后称自己没有带两万元钱,要出去弄钱,王某同意让李某出去弄钱,但要求李某当天中午必须把钱拿到酒店房间,并威胁李某如果不付钱就要收拾李某的父母,李某离开交通酒店后向公安局报案,民警在酒店将犯罪嫌疑人赵某、王某、杨某、朱某、张某抓获。【判决】被告人因感情纠纷处理不当,而敲诈勒索被害人人民币1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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