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铁站是否有责任应对乘客摔伤事件? |
释义 | 地铁站摔伤责任:地铁站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赔偿责任,但若乘客自身原因摔伤,则地铁站无责任。《民法典》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若第三人行为导致损害,责任由第三人承担;若经营者未尽安全义务,需承担补充责任,并可追偿第三人。 法律分析 在地铁站摔伤,如果地铁站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则地铁站有责任,当事人可以要求地铁站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地铁站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乘客由于自己的原因不小心摔伤的,则地铁站不需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拓展延伸 地铁站安全措施是否足够保障乘客的安全? 地铁站安全措施对于保障乘客的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地铁站作为大量人员流动的交通枢纽,必须采取一系列措施来预防和应对潜在的危险情况。例如,设置防滑地面、扶手、警示标识和安全门等设施,以减少乘客摔倒和受伤的风险。此外,加强安保人员的巡逻和监控系统的运行,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紧急情况,确保乘客的安全。然而,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加和交通压力的加大,地铁站安全措施也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以应对新的安全挑战。因此,地铁站管理部门应该持续加强安全意识,加大投入,确保乘客的安全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结语 地铁站作为大量人员流动的交通枢纽,对于乘客的安全负有重要责任。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地铁站作为经营场所,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否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如果乘客因个人原因导致摔伤,地铁站无需承担责任。因此,地铁站应加强安全措施,如设置防滑地面、扶手等设施,加强安保巡逻和监控系统运行,以确保乘客的安全。随着城市发展,地铁站管理部门应不断改进和完善安全措施,确保乘客的安全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2015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公民有爱护铁路设施的义务。禁止任何人破坏铁路设施,扰乱铁路运输的正常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2015修正):第二章 铁路运输营业 第十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一)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申请办理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 (二)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如果损失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可以向保险公司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可以办理保价运输,也可以办理货物运输保险;还可以既不办理保价运输,也不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办理保价运输或者货物运输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2015修正):第四章 铁路安全与保护 第五十八条 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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