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企业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建造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交纳的有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外商投资企业因采购国产设备而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增值税款,冲减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第一条第三款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遵循本应用指南、主管部门有关折旧年限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其折旧年限。 具体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固定资产预计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的期限; 2.固定资产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