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最多12个工作日。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49条、50条规定,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存款人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银行应自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撤销账户申请通知申请人其他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其他银行自收到通知2个工作日内通知存款人撤销银行账户,存款人自收到通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账户撤销,因此最多不超过12个工作日。申请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情况除外。 法律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一)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二)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有本条第一、二项情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本条所称撤销是指存款人因开户资格或其他原因终止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行为。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 存款人因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二项原因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撤销该基本存款账户的情况书面通知该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存款人撤销有关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