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业主代表职责是怎样 |
释义 | 1、进行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公司,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是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3、根据法规、规章、规定负责相关的公共维修基金的续筹,并且监督其使用和管理。 4、审议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物业管理服务费的预算和决算。 5、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服务活动。 6、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7、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8、监督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制度的执行。 9、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服务活动给到一定的支持。 10、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11、业主代表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和管理。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制订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管理规则。 一、物业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管理合同 (一)一般情况下,产权多元化的物业管理区域是由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的授权下作为合同主体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决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后,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二)物业管理涉及群众的日常生活以及城市的正常秩序,因此各级政府行政机关有必要介人、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活动。《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服务合同主体资格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选举必须符合法定程序,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等,此外,还要求在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后应当及时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等。 (三)在订立物业服务合同时,应明确不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要支付在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还应取得一定的酬金或利润,物业管理服务是有偿性质。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一方主体,一般不可能在选择物业管理服务以及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方面形成一致的看法,其中的单个业主或部分业主,也不可能拒绝某种物业管理服务或某个物业管理企业。 二、物业管理可以业主自治吗 可以。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进行业主自治。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便可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或者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两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的。 业主大会的职责有:业主大会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并决定下列事项,包括: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物业管理模式;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续筹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及收益分配等事项;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等。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产生之日为其成立日期。 业主委员会由5~11人单数组成,任期3~5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和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在全体有表决权的组成人员中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包括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管理业主共有收益;监督管理规约、物业管理制度的实施;审核需要业主分摊的费用;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组织续筹和监督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调解物业使用纠纷;受业主委托代表业主提起或者参与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仲裁和诉讼等。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3个月前,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并依法开展换届选举工作。 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作为临时机构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对于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成立的小区,该如何保障业主权益,提升物业管理水平呢?条例明确,这种情况下可以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成立,由业主成员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派出所、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派员组成。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9~13人单数组成。其中业主成员不少于50%,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业主中推荐产生,其成员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就物业共同管理事项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形成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委员会依法备案之日起七日内,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相关资料及财物移交手续后解散。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必需的宣传、资料、文印等筹备经费,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户数和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由建设单位承担。筹备经费的结余部分应当退还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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