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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国资源税制度变革
释义
    第一、资源税的历史沿革 资源税是以各种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收。资源税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税种,按照征收目的不同,资源税可分为一般资源税和级差资源税两种。一般资源税是指对占用开发国有自然资源者普遍征收的一种税,其目的是通过对国有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达到政府保护资源和限制资源开采的意图;级差资源税是指对占用开发国有自然资源者因资源条件差异获得的级差收人而征收的一种税,其目的是通过调节资源级差收人,从而为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 我国的资源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以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因自然资源和开采条件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实际上以调节级差收人为主,属于级差性质的资源税。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颁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要则》明确了对盐的生产、运销征收盐税。但是,对矿产资源的开采如何课税并没有规定,所以在长达三十年多年的时间内我国实行的是资源无偿开采的制度。 1984年10月1日,《资源税条例草案》施行,我国开始对自然资源征税,征收范围仅为原油、天然气、煤炭和铁矿石。资源税法律制度建立的初衷仅仅是调节级差收益,只要没有获得12%以上的利润,企业和个人就可以无偿开采国有矿产资源。 1986年10月1日,《矿产资源法》施行,该法第5条进一步明确:国家对矿产资源施行有偿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税费并存”的制度从此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 1993年全国财税体制改革,对1984年第一代资源税法律制度作了重大修改,形成了第二代资源税制度。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及《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明细》,把盐税并到资源税中,并将资源税征收范围扩大为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7种,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代资源税法律制度不再按超额利润征税,而是按矿产品销售量征税,按照“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就资源赋税情况、开采条件、资源等级、地理位置等客观条件的差异规定了幅度税额,为每一个课税矿区规定了适用税率,差不多是一矿一率。这一规定考虑了资源条件优劣的差别,对级差收益进行了有效调节。 第二、资源税的特点 现行的资源税具有以下特点:⑴具有特定的征税范围。自然资源是自然界存在的天然物质财富,如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森林资源、海洋资源、水资源、动物资源、植物资源、太阳能资源等等。而我国资源税并不是对所有具有商品属性的资源都征税,而是采取选择法,从众多资源中选择需用税收进行调节的一些矿产资源征税,征税的范围是较小的,只包括矿产品、盐等。⑵实行差别税。以应税矿产品、盐资源结构和开采条件差异形成的级差收入为征税对象。对资源条件、开采条件好、收入多的,多征税;对资源条件、开采条件差、收入少的,少征税。⑶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纳税人一般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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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1:5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