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纪检委约谈话写的记录内容不可以反悔,而且谈话过程中应当如实相告。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推翻之前的笔录,理由不成立的,法院是不予支持的。谈话记录属于司法材料中的声像材料,提交谈话记录证据应当出示录音的原始载体,录音笔、手机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