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劳动仲裁由申请人在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基本信息;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五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