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鼓掌、喧哗、吸烟、进食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第十四条 庭审活动开始前,书记员应当宣布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法庭纪律。 第十七条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