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大成都范围户口平迁条件 |
释义 | 大成都范围户口平迁条件如下: 1、成都市居民可在本人及者直系亲属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登记户口; 2、有多套住房的,可选择其中一套登记入户; 3、实行一房一户登记原则,原产权人以及户内成员将入户迁出后,可登记新产权人以及符合迁入条件人员的户口。也就是说,只要在迁入地区有房,无论是成都主城区还是郊县户口,都可以直接平迁。 需要的资料: 1、迁移人员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2、入户地居民户口簿及户主居民身份证; 3、亲属关系证明; 4、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5、农村地区实际居住证明; 6、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 7、16周岁以上人员提供1张1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标准照片。 法律依据:《成都市户籍迁入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 符合以下国家规定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一)调动、安置、招录、引进人员 1、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公选、公招、录用、调动到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和通过聘任制公务员公开招聘到本市机关(参照管理单位)工作的。 2、中央、本省在蓉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权限调动、招录到本市工作的。 3、本省、市老干部工作部门批准安置的离休干部。 4、因参加工作或工作调动将户口迁出,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离退休人员。 5、在蓉全日制普通高校当年统招就读的学生。 6、原本市户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7、在本市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大专毕业生。 8、博士后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二)军队安置、家属随军人员 1、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 2、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军队退役士兵。 3、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随军家属。 4、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及其配偶和子女。 (三)投靠、收养人员 1、与本市人员结婚满3年的。 2、未成年人投靠父亲或母亲的。 3、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需投靠本市成年子女的。 4、被本市户籍人员依法收养的未成年人。 5、父母因工作调动到青藏高原地区,未成年子女因不适应高原气候无法随身抚养,需迁回父母原户籍地由本市直系亲属抚养的。投靠、收养申请入户的,应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 (四)国(境)外来蓉定居人员 1、未取得外国国籍或永久居留权,回国恢复户口的原本市户籍人员。 2、取得《华侨回国定居证》的华侨。 3、取得《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的港、澳地区居民,取得《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的台湾地区居民。 4、外国人取得中国国籍的。 (五)原户籍在本市的刑满释放人员,可申请恢复户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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